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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49号
总理 李强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领导,强化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责,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坚持公益为民、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协同高效、权责一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类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办理事业单位登记,以及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坚持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树立社会效益优先的鲜明导向,强化公益性职责履行,不断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 第十条 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的,由举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复核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获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法人证书),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限的法人证书自动失效。法人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前90日内,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换领申请,由举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复核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法人证书。 第十五条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情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举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复核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整合、被撤销登记、法人证书被吊销等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加强对师德师风、医德医风、科研诚信等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为引导。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事业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向举办单位、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举报。举办单位、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事业单位不得偏离公益服务主责主业,不得超出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违规举办企业,不得违反非营利法人规定,不得开展虚假宣传。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举办企业的,应当符合其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为实现公益目的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登记、责令停业以及暂扣、吊销法人证书决定后,应当收缴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作废。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年度报告报送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由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公益性职责、举办企业、受到表彰奖励、受到处罚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登记管理相关信息。公开信息前,应当依法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限制开展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或者暂扣法人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法人证书: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限制开展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或者暂扣法人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法人证书: 第三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