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青海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是规范污泥处理处置全链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文件,于2025年8月11日印发,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污泥处理设施应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布局、确定规模及建设计划,鼓励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配套污泥处理设施。严禁未用专用容器贮存、污泥裸露、丢失污泥、违规处置、运输等过程中污泥扬散渗漏等。 办法明确污泥运输处置流程。 一、污泥的产生、收集和贮存 产生(处置)单位规定:核实运输、处置单位资质,明确责任义务并签订协议;做好风险上报,跟踪记录污泥去向,建立台账;每月上报系统,每年报备固定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 异物防控:产生单位避免生活垃圾等进入污泥。 贮存要求:设施能力与产生量匹配,并具备一定贮存富余量;暂存场地须硬化,采取措施防止污泥、渗滤液渗漏。 应急处置:主管部门明确处置及备用场所,应对原有单位检修、事故等情况。 二、污泥的处理和运输 处理工艺:符合区域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合理经济,鼓励节能减排新技术。 成本控制:产生单位统筹减少污泥量,节约处理成本。 运输单位规定:需取得道路货运资质,用专用车辆(防渗漏、遗撒),密闭运输并标识;全程监控,严禁途中装卸、倾倒,车辆及时清洁,鼓励“一车一运”。 跨区域转运:跨县(市、行委)制定计划报移出地县(市、行委)污泥主管部门,移出地通报接收地并向市(州)部门备案;跨市(州)制定计划报移出地市(州)污泥主管部门,移出地通报接收地并向省级部门备案。 污泥转运计划:时间、路线、接收单位情况、处置方案等。 三、污泥的处置 处置优先级:处置单位优先满足属地污泥处置需求,严禁超能力接收。 资源化利用:达标污泥鼓励园林绿化、土地改良等;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可卫生填埋(需达标)。 能源利用:热干化鼓励利用自身热能,减少一次能源;鼓励与垃圾焚烧等结合,提高热能效率。 处置单位规定:环评文件经审批,设施设备验收合格;配备合规贮存处置设施;人员经专业培训,配备(委托)检测评价机构;提交处置报告及环境管理报告书,跟踪记录污泥去向并报。 告主管部门 污泥转运联单(1式5联),所有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需如实填写转运联单,相关单位留存并报备。 本办法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